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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邱**与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邱**与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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