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邱**与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蒋**、何**与邱**、南通长**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卜庆会等与常州**有限公司、卜庆会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王**等与常州**有限公司、王**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常州**有限公司、曾*与常州**有限公司、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胡**、管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朱**、南通**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限公司与浙江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丹**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