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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