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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胡**、管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管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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