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姚**、杨**、吴江**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吴江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6000元、逾期利罚息241200元,合计3277200元(逾期利罚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6日;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吴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5000元。三、被告姚**、杨**、吴江**织厂对被告吴江**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79元,由被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2月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550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6951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姚**、杨**、吴江**织厂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吴江**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已拍卖并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分配得款342052.82元。被执行人姚**及配偶杨**名下六幢房产正另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吴江**织厂在招商**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47000元已扣划至吴**院。以上被执行人均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且执行标的巨大,涉及情况较为复杂,故本案本案程序终结,待财产处理完毕后一并分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查明财产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吴江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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