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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