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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祁*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户籍地在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尚湖村李庄10号。上诉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在安徽利辛、上海、南京等地辗转,未在购置的玄武区小卫街房屋内长期居住,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因祁*起诉时李*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小卫街216号东郊美树苑某栋902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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