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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沈**、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袁*因与被上诉人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袁*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袁*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2901.5元,由上诉人沈**、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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