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镇江分行与王*、镇江**展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镇江分行诉被告执行人王*、镇江**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江**民法院作出的(2013)润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调解书一、被告王*、镇江**展中心欠原告中国工商**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278044.62元(截止到2013年5月30日),由两被告按原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告王*、镇江**展中心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代理律师费9100元;

三、如被告王*、镇江**展中心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两被告所欠借款本息全部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上述还款期限的限制;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为8900元,由被告王*、镇江**展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此款,故两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于2013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镇江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已查封了其名下的苏L×××××小型车辆,目前无法处置,镇江**展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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