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孙**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华**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