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无锡分行与无锡**限公司、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交**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分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祺公司)、马*、海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锡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正**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向交**分行归还2012年8月2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530334.92元(计算至2013年5月9日,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0334.92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复利);

二、正**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向交**分行归还2012年9月18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602941.01元(计算至2013年5月9日,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2941.01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复利);

三、正**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向交**分行支付律师费308800元;

四、马*对正**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编号为BOCQQ-D066(2012)-025动产质押合同、BOCQQ-D066(2012)-044动产质押合同项下正**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通**司提供抵押的房他证定城镇字第00038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诉讼费182103元减半收取910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051.50元,由正**司、马*、通**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交**分行预交,正**司、马*、通**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交**分行);

八、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无锡**限公司在本省辖区开立银行账户3个,但无可供执行金额;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土地登记;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无对外投资;该公司存放于**物流联骥仓库内的钢材1129.711吨,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该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本案已作了档案查封,但无法查找其下落。

二、海南**限公司在本省辖区开立银行账户2个,无可供执行金额;在本市辖区无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其在海南省定安县的房产,我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三、马*在本省辖区开立银行账户多个,但无可供执行金额;其在本市辖区无房产登记,其在海南省文昌市及常州市的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在本市辖区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锡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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