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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叶*的委托代理人马从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叶*自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6月份分五次向原告叶*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5份。后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将5份借据收回,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份,并承诺七日后还清。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叶*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叶*因投资工程款项没有收回,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叶*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五次向原告叶*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于2016年1月1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叶*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叶*2016.1.1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叶*向原告叶*借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叶*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应视为不定期无息贷款,被告除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叶*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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