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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潘黄街道办事处、商**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潘黄街道办事处、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潘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潘黄街道办)因商汉东诉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行终字第00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街道办申请再审称,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工程是在建工程,没有竣工结算,尚未形成商**所需信息;且申请人已按照商**要求的方式作出了答复函,商**未到申请人处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申请人所作答复函,应视为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进行了答复,原审法院判决责令申请人对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商**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跃进河整治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商**申请公开的”潘*街道办跃进河(大马沟-西环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这一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申请人收到商**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虽已作出《答复函》但未向商**送达,且《答复函》亦未针对跃进河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其内容并非商**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未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潘*街道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黄街道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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