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盐城**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依法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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