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1131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高**与被告孙来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包六胜与被告孙来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包六胜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吕**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夏*、夏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章**与被告夏*、夏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夏*、夏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