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坛市**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市**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坛市**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坛市**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1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505.5元,由金坛市**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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