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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