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申请执行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坛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唐**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5998元。二、被告杨**对被告王**应履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王**、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8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杨**目前无银行存款记载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王**、杨**经过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余款的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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