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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巡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2015年1月29日诉讼,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2015年2月2日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巡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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