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盱眙五洲国**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太仓市雅**份有限公司与包**、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苏州**有限公司、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苏州**有限公司、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杜**与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盱眙**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盱眙五洲国**限公司与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盱眙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