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五洲国**限公司与被告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五洲国**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五洲国**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盱眙五洲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5元,减半收取6502.5元,由原告盱眙五洲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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