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海安农**司盱眙支行与李**、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盱眙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祖*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盱眙县河桥镇淮峰村丁洼组、盱眙县**周上组与盱眙县**民委员会、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