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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