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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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