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与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孟*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盱眙县河桥镇淮峰村丁洼组、盱眙县**周上组与盱眙县**民委员会、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海安农**司盱眙支行与李**、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盱眙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张**与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