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招*以双方已在盱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招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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