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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梅**、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乙。婚前由于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丙,被告每月承担法定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尽管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影响双方的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2010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乙。婚后,原、被告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恋爱结婚,且育有一女,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双方缺乏沟通、交流,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原告郑*诉称与被告王*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缺乏充足的证据,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和好是有可能的。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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