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连云港**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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