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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沭阳**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华**诉被告沭阳**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被告沭阳**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沭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沭阳**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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