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周**与宿迁楚**限公司、宿迁经济**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军诉被告宿迁楚**限公司、宿迁经济**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迁市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周*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王**、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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