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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章**与张**、中国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章*泽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通知二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二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经本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孙**、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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