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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杨**、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刘**、单**因与被上诉人于广法、原审被告沭阳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刘**、原审被告沭阳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上诉人单**及其委托代理人钱超,被上诉人于广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借贷数额较大,于广法作为出借人应当就本案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二审中于广法陈述是用六张承兑汇票进行款项交付的,并在二审中提供二张承兑汇票复印件,导致本案款项交付的事实没有查清,故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2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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