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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浙商名人商务宾馆、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诉被告浙商名人商务宾馆(反诉原告)、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商名人商务宾馆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撤回对被告浙商名人商务宾馆(反诉原告)、陈**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商名人商务宾馆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144元,已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负担。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商名人商务宾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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