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刘**、刘**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杨*艳诉被申请人刘中华、刘玉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中华驾驶的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中华驾驶的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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