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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沭阳**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商初字第0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4)沭商初字第0446号民事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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