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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沭阳**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商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11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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