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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王*甲诉王**的起诉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王*甲与王**离婚。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甲诉称,1994年1月20日,起诉人与王**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生育一女王*乙,××××年××月生育一子王*丙。××××年××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起诉人曾向淮安**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王**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起诉人王*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其起诉状陈述,王**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江**通监狱服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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