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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王**借款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负担。王**因杨**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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