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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张*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海诉称,2010年以后,被告张**陆续向原告卢*海借款多次,后于2014年9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举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后,被告张**陆续向原告卢**借款多次。截止2014年9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张**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到卢**人民币6万元整,以上条据全部作废,张**,2014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借款所出具的借条,内容明确具体,能够较为充分地证实被告张**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因此可推定双方形成6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举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卢**借款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均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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