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江苏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限公司撤回追加江苏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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