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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秦*第九钢模站与江苏洋**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洋**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秦*第九钢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洋**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洋**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洋**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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