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江苏**公司、权红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秦*第九钢模站与江苏洋**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有限公司与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续*与徐*、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