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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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