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伟未能提供被告王**可供送达的详细地址,该案于2016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陈*伟邮寄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陈*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本院退还原告陈**2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