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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江苏**公司、权红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伟诉被告江苏**公司、权红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0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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