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50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连云港**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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