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与被告吴**、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吴**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金**、吴**支付原告吴**工资款68000元,分别于2014年3月1日前支付10000元、4月1日前支付10000元、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6月1日前支付10000元、7月1日前支付10000元、8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前支付8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金**、吴**如有任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吴**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吴**承担。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告吴**、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000元,执行费为92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吴**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金**有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吴**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到车管所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另查到被执行人金**、吴**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大道999号太湖鼎城花园12幢-102室房产,经本院评估拍卖得款1918000元。至2014年9月扣取了被执行人吴**工资合计9000元,扣取了吴**公积金26000元。共计得款1953000元。除此,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吴**有其他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金**、吴**在本院、苏州**人民法院及苏州**民法院共有十五件执行案件,分别为(2013)吴江执字第4008号、(2014)吴江执字第0871、2839、2517、0791、2512、2494、2339、2275、2274、0905、0904号,(2014)园执字第0620、0621号及(2014)虎执字第0958号。扣除(2014)园执字第062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优先受偿的房地产抵押款1610000元及其垫付的房地产评估费11500元,并扣除以上十五件案件全额退还诉讼保全费合计57715元。以上十五件案件参与分配标的共计5495687元,执行费合计87629元,可分配金额为273785元,分配比例为4.9%,各申请执行人依该比例分配可得款:(2013)吴江执字第4008号、(2014)吴江执字第0871、2839、2517、0791、2512、2494、2339、2275、2274、0905、0904号,(2014)园执字第0620、0621号及(2014)虎执字第0958号分别为19860元、17600元、1970元、99448元、9637元、6055元、1669元、14148元、7250元、67108元、3954元、5353元、1661074元、15603元和17677元。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上述款项已于10月16日发放完毕。本院告知各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询问各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金**、吴**其他财产线索,各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告知各申请执行人十五件案件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将对各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评估拍卖材料、分配方案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处理了被执行人金**、吴**的查控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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