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申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上诉人虞小带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夏**与韩**、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韩发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颜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诚**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诚**限公司与钱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