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兴诉被告赵**、高唐*和运**公司、中华联合**司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兴撤回对被告赵**、高唐*和运**公司、中国联合**司高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