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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赵**、高唐*和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兴诉被告赵**、高唐*和运**公司、中华联合**司高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兴撤回对被告赵**、高唐*和运**公司、中国联合**司高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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