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李**、南京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的委托代理人王**、乔**,被告南北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诉称,2008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商品房买卖契约》,并经南京市房屋产权管理处登记,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XXX号车位,车位总价16.5万元。被告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交付车位,并在90日内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原告已经支付购买车位价款,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南京市鼓楼区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XXX号车位;被告为原告办理该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南北建设公司辩称,被告早已将车位交付原告,原告一直使用至今。被告愿意全力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6日原告支付被告车位款100000元,2008年4月8日原告又支付被告车位款650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2008年5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南京市鼓楼区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XXX号车位;总价款为16.5万元;甲方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该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等等。后被告交付涉案车位,现由原告占有使用。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证。

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商品房买卖契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车位,并于该车位交付后90天内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李**办理南京市鼓楼区龙凤玫瑰园06幢地下车库XXX号车位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