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姜**与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以与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