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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张**、邵*、南京**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张**、邵*、南京**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林**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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