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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陆**、江阴市添美新乐活食品商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平诉被告陆**、江阴市添美新乐活食品商行、中国太平洋**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汤*平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汤**已预交),由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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